Article 16

In force

采矿权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一)申请登记书和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二)与其申请开采的矿种和开采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证明文件;

(三)经储量审批机构审批的矿产勘查报告;

(四)矿山设计或者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立项等有关批准文件;

(五)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六)矿山环境、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七)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查意见;

(八)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九)土地复垦方案及审查意见;

(十)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