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施工之前,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施工报告,并自施工之日起10日内向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情况。

探矿权人因故须中途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停工申请,办理停工手续。停工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探矿权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最低地质勘查资金投入。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