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反餐饮浪费制度,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服务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

(一)建立健全精细化的食材采购、储存、加工等管理制度,按需采购,合理加工;

(二)加强职业人员服务培训,将节约餐饮、反对浪费纳入培训内容;

(三)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餐饮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四)明示餐品分量和价格,根据消费者需求可以提供小份、小量组合等不同规格、不同分量符合节约要求的餐品,用餐结束后提醒消费者打包剩余饭菜,提供绿色环保打包服务;

(五)明示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不得设置最低消费额,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

(六)提供团体用餐服务的,应当按照用餐人数合理配置餐品,安排用餐流程和餐台数量;

(七)提供自助餐服务的,应当建立备餐评估、供餐巡查等制度,根据用餐人数合理布置餐台,配备不同规格的餐饮用具,引导消费者少量、多次取餐;

(八)提供网络餐饮平台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通过网络餐饮平台提供餐饮外卖服务的,应当在平台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餐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

(九)法律、法规其他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