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单用途预付消费卡预收资金管理和余额风险警示制度,并制定具体办法。
单用途预付消费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管以及相关单位根据经营者行业类别、经营规模、信用状况等情况,确定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风险警示标准和风险防范措施。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营者预收资金余额超过风险警示标准的相关信息以及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情况,对经营者予以分类监管,并通过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警示消费风险。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