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8,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