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公共信用信息的异议和修复,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渠道,明确异议处理规则并向社会公开。

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等建立健全与市场信用信息相关的信用修复制度,结合行业特点和实际开展信用修复活动。

破产企业重整计划被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需要对其信用记录进行修复的,管理人可以凭人民法院作出的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向相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相关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将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重整计划相关内容在信用信息中进行标注,及时反映企业重整情况。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破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赋予符合条件的破产企业参与招投标、融资、开具保函等资格。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