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领域,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展。
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制在下列违法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
(一)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的;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领域。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认定标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仅在本市范围内实施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其名单认定标准应当由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规定。
制定本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明确名单移出条件、程序以及救济措施,并公开征求意见。市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