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太湖溇港遗产保护区内擅自占用、填埋、阻塞、开挖溇港、横塘、湖漾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太湖溇港遗产保护标志、界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在核心保护区内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