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首次会议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管理规约;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的基本情况。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核实,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变更资料向原备案部门变更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