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制定和修改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
(五)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人;
(七)审议决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津贴的来源、标准和用途;
(八)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九)筹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用途或者利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款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