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上落选的副省长候选人,一年之内不得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为同一职务。
根据省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
依照前两款决定的任免,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
新一届省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等省人民政府组成人员。未经重新任命,职务自行终止。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