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职务,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备案;省人大常委会认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的,作出撤销职务决定后,应当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议,决定撤销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撤销上述职务的决定,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根据设区的市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报请,批准撤销设区的市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销设区的市以及大兴安岭地区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4,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