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在新招用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应当优先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