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群众性文化活动的开展以及相应的保障与监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共文化服务以及相应的保障与监管等活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服务,是指由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以满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设施、文化产品、文化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