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列入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失传的;
(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的;
(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时侵犯调查对象风俗习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