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记录;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