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扒口、爆破、建窑、筑坟、打井、开矿,修建房屋或者从事其他建筑活动;
(二)弃置砂石淤泥、存放物料,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三)损毁水工程及其观测、通讯、供电、照明、交通、消防等附属设施;
(四)在库区、蓄滞洪区、湖泊、堤坝或者渠堤上从事影响蓄洪、行洪活动;
(五)向水域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污水,以爆炸、投毒、电击或者打坝等方式的捕捞活动;
(六)在水闸工作桥、测水桥、渡槽、无路面的坝顶、堤顶上行驶车辆,但是维护水工程的车辆除外;
(七)擅自操作水工程设备或者取用水;
(八)其他妨碍水工程运行或者危及水工程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