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服务人口、精神卫生服务资源等情况,分级分类设置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一)设区的市至少设置一所精神专科医院或者依托综合医院设置精神专科和病房;

(二)城市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根据医疗需求设置精神心理门诊、病房;

(三)市级机构覆盖不到的县可以根据需要建设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人口超过三十万的县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有病房的精神科,人口三十万以下的至少有一所县级公立医院设置精神心理门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