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使用安全、有效的药物或者未按照病情需求提供相适宜的

设施、设备,导致治疗服务标准降低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有关医务人员的执业证书;克扣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社会救助资金的,分别由医疗保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克扣挪用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