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辖区内精神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有关部门承担的精神卫生工作进行考核: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从事心理咨询、心理治疗、精神障碍诊断和治疗服务进行监督检

查,对其服务质量作出评价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对心理咨询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制定心理咨询机构服务执业规范,建立心理咨询机构信息共享和服务执业评价机制,定期公布执业评价结果;

(三)心理健康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应当做好免费服药各发放机构之间的统筹衔接工作,加大免费服药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好药品储备管理、患者审核、药品发放的技术指导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出整改建议;

(四)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有关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补助资金、社会救助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作出处理决定;

(五)省财政部门应当对市、县财政精神卫生专项资金列入预算以及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督促指导;

(六)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落实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相关薪酬待遇的制度和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