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建立完善心理热线服务、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心理治疗、精神科治疗等衔接递进、密切合作的心理健康促进服务模式:
(一)依托政务服务平台,设立二十四小时心理援助热线,及时为社会公众提供心理健康咨询、心理疏导、心理危机干预等服务;
(二)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招募志愿者等方式,组织社会力量和具有精神卫生专业知识的人员为社会公众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导;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设立心理咨询室,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健康评估等心理健康服务以及精神障碍早期识别和转介工作;
(四)医疗机构开展疾病诊疗服务时,发现就诊人员可能患有精神障碍的,应当建议其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就诊。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