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Chapter 2 土地权属Article 21In force1999年9月24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订实施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符合使用宅基地条件的,可以由其继续使用,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不符合使用条件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所在市、县、自治县确权时该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收取集体土地使用费。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Article 2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