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区界的;

(三)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批准修建设施的;

(四)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

(五)拒绝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管理职责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