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或者已经遭到破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二)珍稀、濒危或者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区域;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湿地、河流、森林、水库、潟湖、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