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固定沙地(丘)、半固定沙地(丘)、沙化耕地和戈壁上放牧的,按每只羊三十元,每头(匹)牛、马、驴、骆驼等牲畜一百元处罚;

(二)焚烧秸秆、垃圾、林草植被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