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地下空间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浅层、次浅层、次深层和深层地下空间。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考虑相邻地下空间的发展需要,为相邻地下空间预留条件。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用于布局地下交通、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布局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等项目。禁止布局住宅、学校、托幼、养老等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