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检查员和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

(二)在业务操作场所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收寄区域视频保存期限不少于九十日;

(三)对客户身份和运输、寄递物品等进行查验并登记,登记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二个月;

(四)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对可疑物品或者客户拒绝查验的物品,不得运输、寄递;对运输、寄递中存在依法应当没收、销毁或者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