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引导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