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另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过渡期限届满后超过二十四个月仍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权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但是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完成交付的除外。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六个月内交付与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地段相当或者价值相当的现房,并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结清差价。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