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六个月内的临时安置费。

房屋征收部门超过过渡期限未交付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标准双倍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在过渡期限内已经按照补偿协议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但是因被征收人原因未能完成交付的除外。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