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下列事项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一)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
(二)房屋的权属及抵押情况;
(三)其他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的事项。
调查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但是房屋抵押情况除外。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调查结果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被征收人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被征收人。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