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供水安全监测、报告、预警职责,或者发生供水安全事故后不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
(二)不履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控制职责,或者不依法责令拆除、关闭违法设施的;
(三)不履行水功能区、排污口管理职责的;
(四)不履行监测职责或者发布虚假监测信息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