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节约等具体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实施与农村能源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农村能源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农村能源新技术、新产品的检测及成果鉴定;

(四)负责农村能源资源调查与评价;

(五)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咨询服务、职业技能鉴定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六)负责监督农村能源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农村能源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