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给国家、集体财产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