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个人干扰或者阻碍学校主管部门、学校、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强制报告职责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干扰或者阻碍报告的,从重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