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安全意识的建立,基本安全知识技能的掌握和安全行为的形成,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防范诈骗、溺水、欺凌、暴力、毒品、酗酒、性侵害、网络沉迷,以及交通安全、校车安全、消防安全、防震减灾、危险化学品安全、食品和药品安全、网络安全、卫生防疫、心理健康等纳入校本培训和教育教学计划,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二)保障安全教育时间,并将教师开展安全教育的情况作为教师考核的依据;

(三)在开学后、放假前以及开展大型集体活动前,集中开展特定内容的安全教育;

(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应急疏散和自救互救演练,教育学生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应急避险技能;

(五)利用综合实践基地、体验馆等资源,组织学生开展安全实训体验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