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学校发现其周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危害学校安全情形的,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师生安全,并向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旅游等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通报学校。

学校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修缮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