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学校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常态化监管机制,定期对学校食堂、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检查。

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校长、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厨具管理等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操作指引,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

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公共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执行物资采购的索证、查验、留样、登记等制度,保证师生饮食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