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学校应当根据自身规模建立卫生室或者保健室,自行配置或者以购买服务方式配置有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配备常用药品,为师生提供基本卫生、医疗、保健服务。

禁止未成年学生私自携带药品进入学校,确因身体原因需要在校内使用自带药品的,监护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学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教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并建立学生、教职工健康档案。未成年学生的健康档案应当经其监护人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