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教学所用的辐射材料、化学药品、生物制剂、器具和有毒有害废弃物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管理:

(一)分类存放、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制度;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记载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等信息,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三)在实验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包括危险有害因素、后果、预防、应急措施和报告电话等内容的告示,配置必要的应急设备;

(四)对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沾染、残留有毒有害物质的容器或者包装物,统一收集、分类储存。

学校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定期对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统一收集、运输、处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学校依法统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