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可以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一事一议”等,约定乡村清洁费收取、保洁员聘用等事项,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管委会备案。清洁费标准应当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居)民承受能力、清洁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

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应当定期公布清洁费收支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