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Not statedDecisions to Amend or Repeal
Local Regulations
Issuing authority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Promulgated
June 2, 2022
In force from
June 2, 2022
Articles
No article structure

Source: National Database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等2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2年4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呼和浩特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1999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4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二、《呼和浩特市牛的人工授精管理办法》(2002年4月26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