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专门人民检察院和派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或者委托提请任命机关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