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表决: (一)决定接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省长、副省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二)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三)任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四)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 (五)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任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 (七)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省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检察长,批准任免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9,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