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

(二)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三)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