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事项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或者本地区确有困难无法受理的,可以由省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因受理申请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