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遵守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审批登记的中医医疗机构进行评审和定期校验。
中医医疗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
非医疗机构不得在其机构名称、经营项目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使用"中医医疗""中医治疗"或者其他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认的字样。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