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族团结进步的具体工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自治州内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的民族团结进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