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制作、发布、传播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民族分裂、危害祖国统一的言论和信息;

(二)在图书、报刊、文艺作品、影视音像制品、网络以及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品牌商标、广告信息等载体中使用含有否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损害民族尊严、伤害民族感情的元素和内容;

(三)以民族风俗、宗教信仰等为由挑起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

(四)煽动民族分裂、影响社会稳定、危害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五)其他破坏民族团结进步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