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变更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修建或者违法批准修建设施的;

(三)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四)不履行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职责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Local Regulations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2